售后服务政策2018-10-18



售后服务政策



一、一般规定

为了使您更舒适、可靠的使用我公司提供的取暖设备,和享受我司提供的售后服务政策,请您详细阅读产品使用说明书和售后服务政策,本政策详细记述了我公司售后服务的基本内容,故请仔细阅读并妥善保存本资料。

1-1 保修规定:

用户在使用取暖设备时,应遵照产品使用说明书中的各项注意与规定,在正常使用与保养的前提下,确因我公司自身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设备故障,我司将按照本政策的有关规定予以退换或保修。

1-2 机械良好运行的维护与监控:

每位消费者均有权通过销售服务经销商获得相应的保修保养咨询与服务,以保持设备良好的运行状态。

1-3 机械与售后信息:

在向消费者交付新设备时,销售服务店或经销商须向用户提供使用说明书,售后服务,保修卡等资料。

二、一般政策 三包政策

凡在中国大陆境内合法购买我司的取暖设备,因质量原因出现国家规定的性能故障的,均可享受我司的免费服务承诺:七天包退,一个月包换,一年保修。

2-1 七天包退:

自购机之日起7日内,取暖设备主机出现国家规定的性能故障,您可以选择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或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修理。退款及换机由购机处经销商负责,再由经销商处与我司进行退换货或维修流程。

2-2 一个月包换:

自购机之日起第8日至30日内,取暖设备主机出现国家规定的性能故障,您可以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修理。换机由购机处经销商负责,再由经销商处与我司进行退换货或维修流程。

2-3 一年保修:

自购机之日起一年内,取暖设备出现国家规定的性能故障,您可以选择联系经销商或者我司售后部门,经销商或我司售后部门将会评估和指导使用者进行自检自修保修服务。如自检自修仍然无法排除故障,您可以选择将设备寄回我司进行保修,或者申请上门服务。

三、为了享受我司给予您的“售后服务”相关权益,请您提供下列资料:

3-1 维修时请提供《保修卡》和购机发票正本。(保修卡和发票须有销售单位填写的完整并加盖公章,且不得涂改,否则无效)否则只能享受收费保修服务。

3-2 在有效期内,用户必须出具购机发票和《保修卡》才能享受保修权利,如不能出示,则按照出厂日期后的第60日为保修期起始日期计算,享受一年内免费保修权利。

3-3 符合保修条件的,我司将免费为您维修或更换故障部分,其他不在保修范围内的损伤将不予更换。

3-4 在保修范围内的可以电话咨询经销商或我司售后服务部门,在经销商或我司售后服务部门指导下进行的配件更换,故障排除等操作行为纳入正常保修范围。如私自拆装维修导致的故障和损坏,将不再享受免费保修服务。

四、有限保修条款

包退,包换,保修服务只限正常使用情况下有效,一切人为损坏或以下条款均不在保修范围内,可选择有偿维修服务,并适当收取费用。

4-1 由于使用者或第三者的疏忽、过失、滥用、误用或灾祸损坏造成的设备损坏。

4-2 用户自行拆机,非经我司认可之维修和改装(如:改频、安装、调整或任何不正确改变设备)所造成的损坏。

4-3 连接不适当的配件、未依说明书使用、因运输及其它意外而造成设备损坏。

4-4 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进行不正确或不正当操作使用所造成的设备损坏。

4-5 超过保修时效的。

4-6 保修卡所填内容与实物不符或者涂改的,保修卡上无经销商盖章的,不能提供购买发票又超过设备出厂日期14个月的。

五、特别说明

5-1 设备损伤严重或人为损坏的设备进行保修时,必须签订有关维修协议,否则我司视为用户不同意维修。

5-2 设备本身质量问题但同时又被人为损坏时,不享受免费保修服务的权利,将按照有限保修条款执行。

5-3 售出的取暖设备不符合保修条件需收取费用的,须在维修记录或收费发票或收据上注明不符合保修条件原因,并请用户签名认可,否则用户投诉,将由承修单位负责。

5-4 在保修期内的维修设备,我司将继续承保。超出保修期外维修后的设备,我司将对原故障保修30日。(严重人为损坏除外)

5-5 如我司在某些地区有经过公司总经理批准的广告、推广等宣传延保承诺的,将在广告推广中表明有效地区和有效时段,我司以广告承诺进行保修服务。

六、送修设备或上门维修时的注意事项

6-1 填写送修单时请用楷体填写,须填写用户姓名、电话、联系地址。经销商的名称、地址、电话。故障现象、要求检修以及其他内容,我司将根据用户所填内容进行判断和维修处理。

6-2 送修时须按要求提供《保修卡》和购机发票或复印件。

6-3 送修过程中,维修人员会不定时联系您以询问具体故障内容,以便更快捷的为您排除故障和售后服务!

以上政策若有与国家不符或遗漏之处,以国家政策为准。

本政策最终解释权归慈溪市恒进电子有限公司


实行日期:2018-10-18